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际,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5年刑的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这一内幕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本报12月8日转载了此文)。原来,这个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但他被判了5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案是以非法方式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们这样干。好像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即将离开人世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槃,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相关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司法审判中竟然没有遇到任何“阻力”。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幼儿般幼稚,“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稚的,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 是法院和法官愿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他认真质询检察院的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即使从自己基本的职业自尊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仅仅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他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但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庭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连工作都差点保不住。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5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不惜用犯法来抗命,可见法院内部绝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追求真理鄙视丑恶的内心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芜。但为什么一些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长久存在?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我们现在一些案件,有的有权人物根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指示,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管搞了多长时间,结果必须得按他的意图贯彻。法院工具化的后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力比法律大,执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被忽略的。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须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不好的一面展现出来,人们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护坏人的,而是保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这次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可能是“失面子”的事,对社会则是好事。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案子再次提醒我们,法官坚守法律良知,坚持独立审判,抵拒法外力量的左右有多么的重要! |